民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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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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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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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民第3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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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3条
民法通则第63条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多选]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有必要的财产和经 B.依立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试。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认可的期居住证明侵权人赔个礼,道个 歉,让物权人消消气,往往有利于化干为玉帛。 物权保护请求权中的某些种类可适用于对物权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的保护。 ●相关规定 。
来源: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新闻